若有以下因素之一,則進行根本原因分析:
警訊事件:就本身而言則須進行根本原因分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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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預料到的死亡,包括但不限於
- 死亡不相關於患者的疾病或潛在疾病的自然病程(譬如:靜脈氣栓塞導致死亡、手術院內感染所造成的死亡、藥物錯誤導致死亡)
- 足月新生兒死亡
- 分娩過程中導致產婦死亡
- 病人自殺
- 永久性重大失能不相關於患者的疾病或潛在疾病的自然病程
- 被判定為警訊事件的特殊事件
- 手術/侵襲性處置
- 手術程序牽涉到錯誤的病人、錯誤的手術處置、錯誤的手術部位
- 醫療器材留滯體內
- 非計畫中異物需要手術移除
- 因輸血、輸血液製品或受感染的器官﹝組織﹞導致慢性或致命性的疾病
- 溶血性輸血
- 嬰兒被誘拐或送錯家屬
- 分娩過程中導致產婦嚴重併發症
- {JCI:2014} 強暴、職場暴力攻擊導致死亡或永久性功能喪失;或病人、員工、醫師、醫學生、受訓人員、訪客或供應商在醫院場所蓄意殺人
- 有上述的風險(跡近錯誤)
- 手術/侵襲性處置
非警訊事件
- 不良事件嚴重度 — 可以直接觀察評估。風險評估指數數值有助於決策﹝儘管不是警訊事件,嚴重度評估SAC1等級必須做、嚴重度評估SAC2等級也可能要做但需要品管小組判定﹞
- 一系列的相同事件(相同的事件發生多次):單純看一個事件可能判斷不用作RCA,然而如果類似事件重複發生, 同時分析一連串案例就會有更高的價值,且對系統而言會有更大的貢獻。 若意外事件彙總於電子資料庫﹝彰基的通報系統於2000年上線了﹞,更容易發現這一類的案例。
限制條件(符合做RCA的條件,但不做RCA的理由)
- 類似的案例最近做過RCA:如果最近做過RCA,再做RCA可期待的收穫有限。
- 可用來進行這種分析的資源是有限的 — 由品管團隊做出是否繼續或取消的決定
- 問題缺改善的可能性 — 改善小組有沒有能力解決問題。
異常事件通報系統:啟動RCA的邏輯在院內網醫品部專用區落實
我們應該對所有的不良事件都進行根本原因分析嗎?
針對所有個別的不良事件及跡近錯失進行根本原因分析是不可行的,僅針對其中子集。否則:
- 因為沒有足夠的時間確適分析,做的是沒用的分析。
- 把重點心力花在事件的分析上面,而犧牲了落實所減低傷害率的改善措施機會。
要思考的問題
- 評估不良事件的風險時,要如何釐清限度?如果不小心,整個事故報告資料庫事件嚴重度可能被評為過度嚴重,因為是由不同培訓的員工主管評估的。
- 如果「跡近錯誤」被評為有死亡的危險,那應該維持它仍是「跡近錯誤」,還是應該考量其潛在的嚴重性,被重新歸類為SAC=1等?
- 有些專家認為「氣管滑脫」在所有情況下,應歸類「中度」的風險。是否在需要重新插管(這意味著病人在適當的醫療照護中原來的疾病惡化)及不需要重新插管(大概是因為氣管內使用管子超過必要的時間)兩者間風險有所不同?再者,如果重新插管的病人有〝死亡〞的危險,為什麼該專家推薦的嚴重度僅為「中度」風險?